什么才是真正的助人?  [海天行  2006年8月14日]        
您现在的位置: 北斗星社区—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社区 >> 文章中心 >> 社会观园 >> 社会纵横 >> 百家争鸣 >> 文章正文
[组图]安乐死:道德、法律,皆两难
安乐死:道德、法律,皆两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3    转载请注明源文出处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一)安乐死还是一件奢侈品


    赵志疆 6月14日博文

    农妇柯珍英11年前,患上了类风湿,手脚肌肉萎缩,瘫痪在床,丈夫不弃不离,与女儿一道照顾她。本月初,43岁的柯珍英喝下剧毒农药而亡。警方调查发现,剧毒农药是其丈夫程鹏才从街上买回的,并且递到柯珍英嘴边。程鹏才因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后,办案民警叹息说,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这起人伦悲剧的主要原因。612日 楚天都市报)

    仅就目前来看,安乐死实在还只是一件奢侈品——虽然不少家境贫寒的重症患者有此意愿,但却很少能得偿所愿。分析这起案例的时候,很多法学界人士提出,在基层农村,一些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欠缺,普法工作仍任重而道远。那么,不妨换个角度来看待这起案件——如果程鹏才的法律意识并不欠缺会怎样?毫无疑问,柯珍英将继续无止境忍受病痛的折磨,程鹏才仍将继续背负生活的重担,而他们似乎没有可能看到事态向好的方面发展,这难道就是他们无法摆脱的宿命?

    可以肯定,柯珍英并不想死,否则她也不会在丈夫的劝说下一次次改变主意。同样可以肯定的是,程鹏才一直不曾放弃,否则的话,他也不会在妻子屡屡提出自杀后依然力图扛起生活的重担。然而,和很多类似的悲剧一样,时间的推移成为了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漫长的11年过后,柯珍英的病情丝毫不见好转,家庭的负债却在与日俱增,在尝试过一切方法依然无法自救之后,这些不幸而又贫困的人们所能做的也许就只有无奈的逃避了。于是,逃避病痛的柯珍英魂飞天国,逃避压力的程鹏才则默认了这样的一种结局。

    我始终不相信程鹏才目送妻子离去真的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宁愿看做是他面对警方询问时的一种苍白的辩护。毕竟,除此之外,他所能做的已经没有太多选择。当法律界人士义正词严地以生命的尊严来拷问程鹏才的时候,这个贫穷而又平庸的农民,究竟靠什么来在捍卫妻子的生命与顶住生活的压力之间找到一个着力点?

    对于我们来说,西方国家合法化的安乐死只是奢侈品——在发达国家喋喋不休争论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他们普遍拥有相对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以及旨在减轻患者痛苦、舒缓其心理压力的临终关怀。然而在我们目前的生活条件下,临终关怀还只是一项有钱人也未必能享受到的奢侈品,更遑论诸多得不到医疗保障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的患者。基于这样的前提,安乐死合法化在国内的屡屡碰壁其实不难理解——由此,人们不仅担心患者的生命尊严无从体现,更是有理由担心患者的家属会逃避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柯珍英的悲剧告诉我们,当那些正在承受不幸的人们打定注意要去逃避的时候,几乎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止。

    其实,多数提出安乐死的患者都和柯珍英有着相同的心理——他们并不是向往死亡,只是现实的困境使他们格外担心失去活着的尊严。而如果能改善他们的现实处境,重建其对于未来生活的信心,事态的发展并非没有改变的可能。反之,如果医疗保障以及社会救助体系不能真正得以完善,谁又能保证类似的悲剧不会继续上演?从这种意义上说,与其争论能否安乐死,不如探讨怎样安乐活更有现实意义——穷尽一切可能确保每个人都能有尊严地活着,然后再来讨论能否有尊严地死去不迟。

    农妇柯珍英之死提出了一个沉重的话题,话题之沉重不在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而在于这些身处困境的重症患者能否讨回自己做人的尊严?一种制度的欠缺往往会以另一种制度的失守来作为代价,面对由此酿就的悲剧,真正的受害者究竟是逝者,还是生者?

(二)安乐死 VS 临终关怀

    参考北斗星往期文章:

    ①《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与临终关怀》    ②《浅谈社会工作在临终关怀中的介入》

(三)案例朔源:为安乐死立法真的有必要吗?

    200383日,十七年前曾因请求医生给母亲实施安乐死而险些获罪下狱、被誉为我国"安乐死之子"的王明成,由于身患绝症而去世。这件事立刻将人们的目光再度拉回对到安乐死的争论中来。人们关注的并不是王明成的死,而是他死亡的过程和方式。因为,由于身患癌症并已至晚期,王明成在几个月前曾经要求安乐死,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未被批准。最后,他在痛苦难耐之下选择了放弃治疗,回家等死。

    于是,有人便提出疑问,为什么不能给王明成一次有尊严的选择死亡的机会呢?况且,与王明成境遇相同的人在现实中其实很多,难道要他们都像王明成这样无奈的等死吗?类似的疑问多了,便聚集到一个在我国已经争论了十几年的命题上来--中国是不是该给安乐死立法呢?

   要立法,我们有什么可为依据?

    在一开始,我们很有必要先说一下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安乐死通常被分为"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的过程。被动安乐死,则是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其自然死亡。

    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前几年在我们国内的呼声很高,无论是在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会议上,还是在全国和地方的人大会议上都曾有过强烈的呼吁并提出议案。概括来说,这些要求安乐死尽快立法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以赞成安乐死的三条理由为基础,那就是有利于解除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有利于减除患者家属不堪的身心重负;有利于社会有限的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这就是说,给安乐死立法,符合人的尊严、人道主义和社会公正的原则,对安乐死的对象本人、家属以及社会都是有益的。第二,认为安乐死立法已经具备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因为已经有大量的问卷调查统计数字表明大多数人是主张安乐死的。

    但事实并不这么简单。所谓安乐死,首要的条件便是尊重患者本人有此要求的意愿。那么,一个安乐死者,连独立自杀的能力都不具备,必定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这样又怎样保证他的意愿不被旁人影响,不被旁人利用呢?换句话说,我们怎样能够准确界定什么人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痛苦患者"呢?事实上,这个问题,依照目前我国的现况,是很难得到满意答案的。

    至于群众基础,则更加不可靠。因为对于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是什么?大部分的被调查者恐怕都是不清楚的。记者也问过不少朋友和同事,他们对于安乐死的认识基本就是"在自己生病、没有活的希望或者痛苦不堪的时候,帮助自己走向死亡"。可见,在群众对安乐死缺乏正确认识的情况下,对于安乐死的问卷调查也就没什么合理性可言了。

    外国人的做法,真的可以照搬吗?

    说到这个问题,有人喜欢将一些国外的现成例子搬过来说理,认为外国人可以做到的,我们自然也可以做到。但事实上远不是这样。我们不妨就看看世界上第一个为安乐死立法的荷兰吧。

    作为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对于安乐死的实例研究和立法研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可谓非常深入,对于各种类型安乐死的法律规制和监督也非常严密。同时,荷兰可以说是全世界医疗待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荷兰,95%的公民享有私人医疗保险,每家医院都有缓和的医疗技术而且价格低廉。在这些综合条件下,一旦有病人因不堪忍受痛苦而申请安乐死,则他所患疾病的严重性和不可治愈性都是可以明白判定的。因此,荷兰人不会担心医生的草菅人命或者是患者的一时冲动而抑郁轻生。

    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上海社科院生命法学专家韩建军,她给出的结论简单而实在。她说:"在当前的世界上,以某种形式公开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一般都是经济文化比较发达、法制比较完备,个人自由与权利意识较强和医疗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对比之下,我们便会有很多原因使我们目前不能同意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因为,当整个社会的物质条件没有达到某种程度时,致命的药物对于由安乐死所衍生出的一系列复杂问题来说是过于简单的解决办法。有时,问题并不因此解决,而是越来越多。"所以,韩建军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到给安乐死立法的阶段,"事实上,刑法中'有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助死行为具有正当性'的理论是有存在必要的",她说。

    不立法,棘手的问题如何解决?

    关于这个问题,外国的现成例子倒是值得思考。

    尽管安乐死在很多国家还不合法,但很多人已经在医生的帮助下实现了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就报道,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的司法当局对安乐死也都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对安乐死并不像对待其他犯罪那样积极干预,即使进入司法程序,也往往找借口法外开恩或从轻发落。

    1950414日,东京地方法院在一个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就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1973年荷兰的一位医生对其患者实施了安乐死,被法院认定谋杀,但宣判监禁一周缓行1年,这实际上是判她无罪。事实上在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之前,法院已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用义务冲突论或被迫行为理论,为医生给病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进行非犯罪化解释:医生有义务遵守法律禁止受托杀人或帮助自杀的规定,但医生也有义务根据病人的愿望关护病人,减轻病人的痛苦,改善生命质量。医生在面临这种义务冲突的情况下所做的选择应该得到法律的宽恕。而在通过安乐死法案之前,很多医生事实上都已在私下为病人实施安乐死。荷兰对安乐死的立法,不过是对现实的一种承认,但荷兰对安乐死的立法并不是鼓励安乐死,而是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

    那么,类似的情况在我国又如何呢?

    文章开头所说的王明成,其放弃治疗的行为,实际就是选择了被动安乐死。其实,在我国已有为数不少的人是因为不愿意遭受更多的痛苦而由其本人或家属主动要求放弃治疗而死亡的,这种被动安乐死已是医界的常规手段。我国卫生部也有对晚期癌症病人放宽使用麻醉药限量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已经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安乐死的默许。

    当然,为了清醒地、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人们最好在身体尚佳头脑清醒时,立下书面的生前遗嘱,清楚表达自己的特定情况下面对死亡的意愿。这样在病痛不可逆转的来临时,不至于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或一时冲动,被迫作出违心的选择。

    面对死亡前的痛苦,安乐死真的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吗?

    虽然我们都是不由自主地来到这个世界,但我们却可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生命终结的方式。

    在采访这个选题时,上海社科院生命法学专家韩建军给记者提出一个新的观点--临终关怀优于安乐死。

    韩建军说,临终关怀是生命终结阶段的一种照顾护理方案,由医生或社区医护人员互相配合,为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缓和性和支持性的照顾,其重点是对于死亡前病人痛苦的控制和家属情绪的支持。在这个过程中,绝症病患可以被施以一切可以免去其肉体痛苦的手段,以保证其最后日子的平静,而家属,也可以从这个过程中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和支持。这样,我们面对的问题将不再是生或死的艰难选择,而是如何提高最后一段生命的质量。

    其实在我国,对于安乐死的争论也发生在伦理道德层面上。有反对安乐死的观点认为,安乐死实际是一种自私的行为。提前结束生命,自己是解脱了,但亲友的感情却承受不了,非自然死亡及不孝的社会舆论会给亲友带来沉重负担。

    对此,韩建军认为,选择临终关怀的方式,善待濒临死亡者,使其无痛苦的自然走完最后的生命,似乎更加符合当前国人的道德准则。或者说,我们完全可以选择这种方式,来避开对于安乐死究竟道德不道德的无休止的争论。她说:"就现在的医疗手段,要延长所谓'绝症'者的生命,而不增加其躯体的痛苦,是毫无困难的。那么,临终关怀既可以满足临终者的需要,减轻其痛苦,提高其尚存的生命质量,又可以维护其人格利益和生命尊严,不正是真正的安乐死亡吗?"

    背景:关于王明成

    1986年,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主要当事人,并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17年后,王明成患胃癌且到晚期,不堪病痛折磨的他向医院要求"安乐死",但被拒绝。今年67日,王明成再次发出了想要"安乐死"的呼声,由于国家没有立法,医院再次拒绝了他的要求。83日凌晨330分,王明成在病痛中停止了呼吸。

(四)国外安乐死立法简史

    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州提出安乐死法案。

  1938年纳粹分子在德国强迫实行安乐死。

    1969年 英国国会讨论安乐死法案。

  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成立安乐死协会

  1980年 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要求安乐死合法化。

  1991年 荷兰有2300人提出安乐死要求。

  199311月 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符合相关条件的安乐死可免于起诉。

  19956月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

  19969月 澳大利亚的登特成为第一个依据安乐死法自愿选择离世的人。

  19973月 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20003月,法国公布一项实施安乐死的研究,它建议,在法国实施安乐死应被视为一种非法行为,但在所有医疗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有病人的强烈要求,实施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

  2001410日,荷兰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0021128日,荷兰下院正式表决通过了该法令,使之完全合法化。

    荷兰是首个安乐死合法化国家放行婴儿安乐死

    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对象仅限于成人。4年后,荷兰再次跨出惊人一步,新生婴儿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获准安乐死。

    开先河

    婴儿有权安乐死

    据《泰晤士报》报道,一个监督婴儿安乐死实施的专门委员会在接下来的几周内将开始运作,这也意味着荷兰在事实上将成为第一个婴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根据政府的规定,父母要为婴儿申请安乐死,必须是在婴儿患有不可救治的疾病并承受着不可忍受的痛苦时才可以被实施。

    不少医学界人士对安乐死实施条件的进一步放宽表示支持,荷兰格罗宁根医学院的儿科学主任韦尔哈根表示:这是一次巨大进步,我们很高兴。韦尔哈根被安乐死反对者称为死亡医生,他此前公开承认,他在2002~2004年间曾亲自监督了4例新生儿安乐死的实施,而且为医生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范。

    正是这份被称为格罗宁根协议的文件促使荷兰政府不得不正视这一充满争议的问题,并最终作出了认可的决定,即将开始运作的监督委员会也以这份协议作为指导方针。

    其实,很多国家已经默许了消极安乐死,也就是对患绝症的婴儿不再实施治疗,在韦尔哈根看来,看着孩子逐渐死去的做法还不如采取主动措施加速死亡来临,减少孩子承受的痛苦。荷兰每年至少有15~20名重病婴儿在家长的要求下被医生实施安乐死,大部分都患有脊柱分裂或染色体异常等先天性疾病。医生由于担心遭到谋杀指控,都是秘密进行操作,只有少数案例被报告政府。

    韦尔哈根表示,实施安乐死对医生来说是个艰难的抉择,每个儿科医生从医的目的都是为了挽救而不是结束孩子的生命,没有医生喜欢选择后者,他们不停地问自己:有没有我没想到的地方?正因为如此,其操作必须在公开的、监督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才能杜绝判断错误。

    反对者

    宝宝心声谁人知

    荷兰政府的这一动作引起了反安乐死团体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将导致医生和病婴家长滥用安乐死,剥夺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儿童的生存权。

    作为世界上首个承认安乐死的国家,荷兰200241日正式生效的《安乐死与协助下的自杀法》规定,病人必须是成人,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病人深思熟虑之后所作的坚定不移的决定;其次,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安乐死;再次,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病人除安乐死外已无其他选择;最后,为慎重起见,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慎重地确定安乐死的方式。

    虽然荷兰当年的民意调查显示,有86%的国民对实施安乐死持支持态度,在世界上还是遭遇了不少批评和阻力。如今对象扩展到病婴身上,更是引起了一些民间组织的指责。美国宗教团体认为,这种做法类似于当年纳粹对残疾婴儿采取的措施。

    比利时成为世界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比利时议会众议院02年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这项法案是以86票对51票的结果得到通过的,将会在3个月之内生效。比议会参议院于0110月批准了这项法案。

    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

  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寻死风潮催生瑞士立法限制安乐死

    瑞士苏黎世的立法人员去年计划起草一份有关限制在该州里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草案,因为安乐死目前虽在瑞士被视为非法,但瑞士仍有数家安乐死俱乐部正合法地帮助那些受病痛折磨而痛不欲生的人结束生命。

    安德里亚·布鲁纳是苏黎世的一名立法人员。他透露,正在起草的法律草案将对苏黎世州的安乐死俱乐部对本国人以及外国人实施安乐死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目前,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去瑞士结束他们的生命。在瑞士的4家安乐死实施机构中,设在苏黎世的一家名为尊严的俱乐部就是专门为前来寻死的外国人提供服务的。这家机构负责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苏黎世市区租下公寓,然后让病人默默地服用致命的催眠或镇静剂来结束他们的生命,公寓里有高级音响,病人可以在服药之前播放自己喜爱的音乐,最终在美妙的音乐声中慢慢地离开人世。

    这家俱乐部的行为并不违法,因为重病晚期患者在医生协助下自杀在瑞士是合法行为。根据瑞士法律规定,如果一位医生认定一名病人已经无望治愈,或者病人自己有能力作出选择安乐死的决定,那么医生就有权利为病人开具毒药制剂由病人自己注射到体内。不过,瑞士的法律也明文规定,医生不得主动给病人注射毒药来结束病人的生命,哪怕病人已经没有治愈的希望。

    据报道,近年来前往苏黎世寻求安乐死的外国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0年,只有3人。而到2003年,这个数字已经涨到了91人。许多人都把前往苏黎世的旅行称为死亡之旅。布鲁纳说,这个草案就是要限制目前这股前往瑞士寻求安乐死的风潮,并且逐步消除苏黎世在外国人心目中的不良印象。此外,草案也对州政府和安乐死实施机构在管理费用的分摊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布鲁纳说,仅去年一年,苏黎世州用于调查外国安乐死患者的费用就达27.3万瑞士法郎。

    对于即将出台的法律草案,也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尊严俱乐部的秘书长路德维格·米内利对草案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说,草案无疑是想毁掉俱乐部的饭碗,同时也侵犯了欧洲人权大会规定的人们可以拥有的隐私权。

(五)国外的死亡协助立法态度与司法实践

此部分尚未获授权转载,仅作链接阅读:《国外的死亡协助立法态度与司法实践》

 

文章录入:HerBert    责任编辑:海天行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会员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Copyright©2008 www.bdstar.org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天河五山 ICP备案证号:粤ICP备05077293号
    制作维护:海天行 许楠 网络实名:北斗星社区()
    北斗星社区—致力于全方位拓展社工能力的教育社区